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学院党委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试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把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学生入党前、入党时和入党后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实现大学生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
第四条 坚持把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学生党支部建在年级上,保证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级上,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使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班级设立。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满3人的可以建立党小组,与本系的其它班级成立联合党支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学生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的设立由系党总支确定,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学生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名称应当规范,一般以系别、年级、班级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序命名,联合党支部以年级(序号)联合党支部为序命名。
第八条 本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班主任担任,也可由教师党员、行政干部党员、研究生党员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党小组长和党支部副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担任,也可由本班级或同一专业、同一学科的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第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并检查执行情况。帮助和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培养学生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有计划地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发挥学生党员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学习上的主动性和行动上的示范性的优势。带动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优良学风,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针对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做到学生党支部为学生党员服务、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为广大学生服务,不断增强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做好档案材料记录、整理和保管保密工作。负责整理保管党支部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事件处理经过等党支部档案。负责整理保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学生业余党校结业证书、联系人谈话记录、团支部评议记录、政审材料、党支部会议意见、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转正申请等重要档案材料。
第四章 学生党员的发展
第十六条 凡要求入党的学生,本人应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和个人优缺点等内容,并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在稿纸上。
党支部收到申请后要予以登记,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第十七条 吸收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 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参加分党校培训后,经团组织“推优”,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入党积极分子言传身教,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
2.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和改进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4.按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认真记录培养考察情况。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进入学院党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等文件及其他入党辅导教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业余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他们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党支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党支部的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拟发展对象。
拟发展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由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已满一年以上;
2.参加过学院业余党校的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3.学习成绩优良;
4.经团支部考核推荐;
5.综合征求培养联系人、班主任、导师和团支部意见,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等方式。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在本院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班级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时间;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公示期一般为一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思想汇报、学习总结、对党的认识、政审材料、征求群众意见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公示材料等培养考察材料,审查合格后上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并填写《预备党员审批表》,汇同发展对象的全部培养考察材料报送组织部审批;经组织部同意后,拟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学生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二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接受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必须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不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发展对象及其两名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三十条 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个人优缺点分析,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对象进行表态发言。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系学院党委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审议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提出能否接受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代表学院党委同每一位入党申请人逐一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并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然后通知预备党员所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或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其所在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毕业生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提出审议意见,上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提出审审核意见;上报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进行讨论审批,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院党委,由院党委通知转正党员所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要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引导学生党员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解,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积极探索学生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
办法。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坚持“四个一”制度,即一次理论学习、一次党员发展大会、一次党日活动、一次民主生活会。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强思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注重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实效。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从严治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坚持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制度和开展谈心活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党组织通过听取汇报和谈心活动,了解掌握党员思想情况,有助于开展针对性强地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种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开展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的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自我教育等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党内活动,不断拓展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渠道。
第四十七条 坚持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学生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每月0.20元。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齐本支部学生党员的党费,上缴学院党委。
第四十八条 坚持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学生党员因入学、毕业等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按规定应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第四十九条 坚持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是指党员资格,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履行了入党手续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就取得了党籍。党籍管理是党员教育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第五十条 坚持党员组织档案管理制度。学生党员组织档案由学院党委负责日常整理保管,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档案逐项整理、确认后,同学生其他档案一起转移。
第六章 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 完善学院学生党员的工作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团委配合推优,学生党支部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健全和完善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充
分配合、有序协作的工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直接负责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对新任职党务干部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学生党支部各项活动和对支部工作的考核。负责做好发展对象的审定,预备党员的考察、审批和上报,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及转正的审批和上报,学生党员组织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学生基本数据的统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生科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过去有关学生党员发展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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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